福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福州市跆拳道协会”,简称“福州市跆协”。英文名称: FUZHOU TAEKWONDO ASSOCITAION,英文缩写: FZTA。
第二条 本会是福州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福州市休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经福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本项目海内外的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培训、交流等各种活动,发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探索跆拳道项目的发展规律,培养优秀后备人才。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州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福州市民政局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社团业务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园路1号重竞技大楼一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跆拳道的竞技比赛、技艺交流、宣传推广、专业培训。其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体有爱好者,充分利用跆拳道自身的特点和性质,配合全民健身计划、奥运战略计划,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宣传及跆举道比赛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振奋民族精神。
为实现这任务目标,特拟定下列基本工作内容及活动方式:
(一)按照有关业务上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开展跆拳道的竞赛、交流活动:
(二)以跆拳道表演、跆拳道影视拍摄等形式积极与各种媒体合作,广泛宣传、推广跆拳道的运动和文化,增进人们对跆拳道的了解,
(三)不定期的举办跆拳道观摩教学和教练员培训班,培养业务骨干力量,大力推广全民健身计划;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单位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促进发展跆拳道运动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保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中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本团体缴纳会费;
(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必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同意。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和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决定变更本团体中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经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3/2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休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公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害、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人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消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2019年5月1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